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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危险驾驶罪2016刑初85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穗增检公刑诉(2016)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5日0时许,被告人袁*在驾驶证被扣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B×××××号牌小型汽车沿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荔新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汇美花园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袁*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袁*判处拘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袁*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在驾驶证被扣押的情况下,又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对其宣告缓刑,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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