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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诉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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