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诉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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