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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罗*、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罗*、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被告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4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罗*答辩要点:借款是事实,答辩人现在资金紧张,没能力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董**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2015年10月份,被告罗*向原告周**借款5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利息;2015年11月份,被告罗*向原告周**借款9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利息。原告周**已将14000元支付给被告罗*。2015年11月19日,原告周**向被告追讨借款,被告拒不偿还借款。

本院查明

另查,被告罗*与被告董**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本院认为

被告罗*是否偿还了借款本金9000元。被告罗*辩称2015年12月份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偿还了9000元给原告,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周**认为被告罗*并未偿还过借款本金。本院认为,被告罗*未向本院提交偿还9000元借款本金的证据,本院对被告罗*的辩称不予采信。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被告董**、罗*尚欠原告借款1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故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罗*、董**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罗*、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尚欠原告周**借款本金14000元。

如果被告罗*、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保全费170元,共计320元,由被告罗*、董**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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