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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务中心与李*、李**、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产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李*、李**、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产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谭**、郭**,被上诉人李*、李**的委托代理人唐**,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65元,退还上诉人郴州市**务中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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