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杨**、杨某某、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杨**、杨某某、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杨**、杨某某、宋**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湖**理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