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招**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谢恩主、刘**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谢恩主、刘**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招商**限公司长沙分行向**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谢恩主、刘**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招商**限公司长沙分行以其名下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招商银**长沙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谢**、刘**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查封期间,允许谢**、刘**使用,但不得办理该房屋的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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