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杨**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招商**限公司长沙分行向**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杨**名下位于长沙市五一中路*****(所有权证号:*****)。招商**限公司长沙分行以其名下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招商银**长沙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杨**名下位于长沙市五一中路*****(所有证号:*****),查封期间,允许杨**使用,但不得办理该房屋的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