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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与被告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黄**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受理费24080元,在法律规定的预交期内,原告谢**已预交10000元,尚差1408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后,原告谢**一直未缴纳所欠的诉讼费。2015年11月10日,本院向原告谢**发出书面催缴诉讼费通知,并告知原告谢**不补齐诉讼费的法律后果,催缴日期届满后,原告谢**仍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案中,原告谢**已逾期不补交本案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接到法院发出的书面催缴通知后,仍未及时缴纳下欠的诉讼费1408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已缴纳的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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