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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限公司诉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袁*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原告湖**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袁*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诉权的放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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