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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阳某某、周**、周**、谭某某与被告蒋某某、范某某、范**、范**、范**、陈*某某甲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阳某某、周**、周**、谭某某与被告蒋某某、范*某、范**、范**、范**、陈*某某甲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游**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蒋某某、范*某、范**于2014年7月11日对原告阳某某、周**、周**、谭某某提起了反诉。经审查,被告的反诉请求符合受理条件,本院遂对案件本诉、反诉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蒋某某、范*某、范*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阳某某、周**、周**、谭某某的反诉;同日,原告(反诉被告)阳某某、周**、周**、谭某某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某某、范*某、范*甲、范*乙、范*丙、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被告)蒋某某、范*某、范*甲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反诉,原告(反诉被告)阳某某、周**、周**、谭某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蒋某某、范*某、范*甲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阳某某、周**、周**、谭某某的反诉;

二、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阳某某、周**、周**、谭某某撤回对被告被告蒋某某、范某某、范**、范**、范**、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阳某某、周**、周**、谭某某负担;反诉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蒋某某、范某某、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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