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栾**、盛润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360元,诉讼保全费2420元,合计578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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