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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栾**、盛润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栾**、盛润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360元,诉讼保全费2420元,合计578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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