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丹*不服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城乡建设局强制排危决定及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方以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易丹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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