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岳阳市**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1)甘*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岳阳市**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唐**与被上诉人胜利油田**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濮阳市**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陕西延长**责任公司管道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1)甘*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退还上诉人岳阳市**装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