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湖南**公司与沅江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薛*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2015年6月15日案外人薛*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薛*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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