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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章安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2015年1月5日18时06分许,被告章**驾驶苏NQK488小轿车由长**库往长桥广场方向行驶,途经蒋*广场地段时与骑自行车的原告相挂,造成原告受伤、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湘**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伤后被送往湘**医医院住院治疗106天,医疗费被告垫付24000元。原告的伤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残,建议出院后转门诊治疗休息3个月左右。事故车辆苏NQK488小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经协商不成,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22047.6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不承担那鉴定费、诉讼费;原告的医疗费应扣除医保外用药;原告的诉请部分过高,请法院核减。

被告章**辩称:不同意扣除医保外用药费用,其它同意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18时06分许,被告章**驾驶苏NQK488小客车由长**库往长桥广场方向行驶,途经蒋*广场地段时与骑自行车的原告相挂,造成原告受伤、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年1月19日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L201500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湘**医医院接受治疗,住院106天,花去医疗费24157.14元(被告章**垫付)。2015年4月21日,原告的伤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残,建议出院后继续治疗休息三个月左右,其门诊医药费用6000元左右。

事故车辆苏NQK488小客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108000元;赔偿款直接划入法院代管费账户(户名:湘乡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银行湘乡市支行,账号:1904031329024987909)。

二、被告章**赔偿原告吴**5000元(原告吴**返还被告章**垫付的医药费19157.14元);

三、原告吴**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371.5元,原告吴**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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