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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军、被告曾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12月25日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12月27日即按农村乡俗举行结婚典礼并共同生活,双方于2010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2日生男孩曾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且分多聚少,感情不断恶化,并自2013年6月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3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未获准许,此后,双方继续分居,夫妻关系亦未改善。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曾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不要求被告给付小孩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也没有吵架,夫妻关系较好,生活中虽有小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在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因谋于生计才没有在一起生活,双方的感情并非没有改善。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12月25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2月27日即按农村乡俗举行结婚典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10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2日生男孩曾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偶尔发生争吵,且因被告在外打工,双方聚少离多,影响了夫妻感情,并自2014农历1月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3月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获准许,此后,被告继续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小孩,夫妻感情较稳定。近年来双方因故分居两地,受客观条件限制缺乏沟通交流,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缔结婚姻就意味着忠诚、责任,对于在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应多持包容理解之心,审慎严肃对待,多从自身寻找不足,尽最大努力挽救婚姻家庭,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维系家庭,其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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