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费**、湖南兴**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费**、湖南兴**限公司、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3)岳民商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费**、湖南兴**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缴纳案款37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56346;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3、负担案件受理费9000元,执行费8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费**、湖南兴**公司银行存款547107元(执行案款本金37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56346、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561元、案件受理费9000元、执行费82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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