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司)与被告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安康,被告广**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立**司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广福公司支付余欠承揽款59656元及利息18657元(从2009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3年11月30日);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广**司辩称,广**司与本案没有关系,立**司主张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查明的事实
1、2008年2月28日,立**司与广**司签订一《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立**司为广**司承建的金三华邸D、E、F栋制作防火门,单价为每平方米320元包干,按实际樘数面积结算;付款为防火门框送到工地付10000元,防火门扇到工地再付30000元,油漆做完付20000元,余款消防验收付清。
2008年11月28日,双方进行了结算,立**司共计制作了295.8平方米的防火门,价款为94656元。
2008年2月至9月,广**司支付了承揽款共计35000元。
2008年12月15日,涉案项目消防验收合格。
2012年6月20日,立**司向本院起诉,要求广**司支付欠款59656元及利息,广**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立**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撤回起诉。
2013年11月5日,立**司再次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于2008年11月28日对承揽合同进行了结算,双方权利、义务已经确定。同年12月15日,涉案项目消防验收合格。按合同约定,广**司应付清全部款项,立**司的诉讼时效也应从2008年11月16日开始起算,至2010年11月15日届满。立**司于2012年6月20日第一次起诉时,诉讼时效已届满,后因广**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撤诉,不引起时效的中断。现立**司于2013年11月5日再次起诉,在立**司未提出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证据的情况下,立**司再次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湖南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8元,减半收取879元,由原告湖**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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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