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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湖南龙骧**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中国人**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湖南龙骧**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4)君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担任记录。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均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283元,由李**负担(已全部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988元,由李**负担463元,中国人**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负担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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