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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清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4)吉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刘*清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刘**受贿一案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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