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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运输毒品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4)岳中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湖南省**民法院认定,2014年3月1日,被告人高**邀集薛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所租用的皖K·F125N白色福特轿车从安徽省出发前往广东省。3月5日凌晨,高**在东莞市维也纳精品连锁酒店从其上线处拿得毒品后,于当日7时许和薛某某驾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返回安徽省。当晚6时许,在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省临湘市羊楼司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该轿车的后挡风玻璃下的蓝色布袋内查获冰毒498.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8%,麻古13.7克,氯胺酮315.4克,含量为84.4%;在该车驾驶位座椅靠背上的黑色夹克口袋内查获海洛因100.5克,含量为45%;在该轿车内的1牙膏盒内查获冰毒4.5624克,麻古0.2491克。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据此,湖南省**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拾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高**上诉提出:认定其对涉案冰毒、麻古和海洛因明知的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其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上诉人高**邀集薛某某(另案处理)驾乘皖K·F125N白色福特轿车从安徽省阜南县出发前往广东省。3月5日凌晨,高**在广东省东莞市从其上线处获取毒品后,与薛某某驾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返回安徽省。当晚6时许,二人驾车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省临湘市羊楼司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该车的后挡风玻璃下的蓝色布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498**(含量为78.8%),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3.7克,氯胺酮(俗称“K粉”)315**(含量为84.4%);在该车驾驶位座椅靠背上的黑色夹克口袋中查获海洛因100.5克(含量为45%);在该车的1牙膏盒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562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粒,重0.2491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岳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称重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载明:2014年3月5日晚6时许,公安民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省**收费站将高**查获,从高**驾乘的皖K·F125N白色福特轿车后挡风玻璃下的蓝色布袋内查获冰毒498.1克,麻*13.7克,氯胺酮315**;在该轿车驾驶位椅靠背上的黑色夹克口袋内查获海洛因100.5克;在该轿车内的1牙膏盒内查获冰毒4.5624克、麻*0.2491克,并扣押了高**持有的红色诺基亚手机和白色三星手机各1台。

2、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岳公物鉴(理化)字(2014)697号、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毒品)字(2014)5052号物证检验报告:被扣押的福特车挡风玻璃下的蓝色布袋内查获的冰毒净重498.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8%;麻古净重13.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氯胺酮净重315.4克,氯胺酮含量为84.4%;在该车夹克内口袋查获的海洛因净重100.5克,含量为45%;在该车牙膏盒内查获的冰毒净重4.56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净重0.249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3、手机短信照片载明:高**被扣押的红色诺基亚手机收到电话号码为15956882727所发送的短信“彪哥到了就给我电话,这边断货了”。

4、证人薛某某证言:他和高**开车到广东东莞后街后,高**的朋友帮他们在维也纳宾馆开好了房间。3月4日晚6时许,高**到房间与他吸食了冰毒。3月5日早上,高**与他开车回安徽省,当晚7时许在京港澳高速羊楼司收费站被查获。

5、证人邵某某、张某某证言:2014年2月21日,邵某某介绍高**向张某某租了1台白色福特轿车,车牌号为皖KF125N。

6、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禁毒大队白*(禁)检字(2014)0026号尿检报告及尿液检测板照片:高**的尿液经检测,呈阳性。

7、岳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载明:2014年3月5日下午6时许,高**在京港澳高速公路羊楼司收费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8、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局滑集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了高**的身份、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

9、上诉人高**的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高**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认定高**对涉案冰毒、麻*和海洛因明知的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的理由和意见。经查,现场查获的福特车系高**所租,装有冰毒、麻*和K粉的蓝色布袋系高**所有,且高**供称明知该布袋内装有K粉,高**收到了涉毒短信,高**关于对车内大部分毒品不明知的辩解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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