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熊某某、郭某某、胡某某等十被告、被告桃江县秀林砂石场及第三人谢某某、范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4月8日以与熊某某、胡某某等十被告、被告桃江县秀林砂石场、第三人谢某某、范某某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起诉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27.2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