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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民初77号黄某某、熊某某、郭某某、胡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熊某某、郭某某、胡某某等十被告、被告桃江县秀林砂石场及第三人谢某某、范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4月8日以与熊某某、胡某某等十被告、被告桃江县秀林砂石场、第三人谢某某、范某某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起诉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27.2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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