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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锦**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沅江市支行、湖南天**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湖南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沅江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市支行)、原审被告湖南天**有限公司、文**、文佩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通**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大法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现锦**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该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锦**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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