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恒祥**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恒祥**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市**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恒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恒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9元,减半收取550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共计人民币1120元,由原告湖南恒祥**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