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以原、被告就离婚问题已经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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