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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湖南雅**限公司、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司)、熊**与被上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王*于2015年3月30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雅**司、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付王*800万元整及利息128万元(利息按月息三分,自2014年12月暂计算至2015年3月);二、本案诉讼费由雅**司、熊**承担。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25日作出(2015)洛民四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雅**司、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雅**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李*,熊**的委托代理人杨**,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5)洛民四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湖南雅**限公司、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676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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