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原告陈**诉被告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7元,减半收取1568.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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