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裴**、黄**与被告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黄**与被告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裴**、黄**于2016年2月26日以原告愿与被告另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裴**、黄**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