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洲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株**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