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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限公司与中国人**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洲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株**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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