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湖**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江苏**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辖区,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张**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家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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