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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46.44元,减半收取1173.22元,财产保全费1574.59元,合计2747.81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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