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信银**长沙分行与怀化市**务有限公司、周*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2658民事判决,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现明:中信银**长沙分行与周*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周*以其名下的位于怀化市红星路(西南汽车城)12栋235-238号房屋提供担保,周*的担保的债权最高限度为28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抵押权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该周*名下的位于怀化市红星路(西南汽车城)12栋235-238号抵押房屋因被其他法院查封,故本院无处置权,且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2658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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