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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滕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滕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学来,被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滕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1995年9月27日生育女孩滕**。由于双方婚后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自2010年7月夫妻双方各自分居,至今已达5年之久,无法共同生活,未尽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彭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后感情很好,被告在家中操持家务,勤恳持家,是一个贤惠的妻子。原告诉称两人感情不合,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被告与原告于1994年10月17日结婚,1995年生了女儿滕**,后因家境贫困,被告到娘家借钱开了一个碎石场,那年到处搞建设修路,挣了一些钱就修建了一栋两层的房子,后碎石场出事,原告被判刑10年,在原告入狱期间,家中年迈体弱的父母,还有7岁读书的女儿都是由被告一人照顾,被告还要起早贪黑,挣钱养家,母亲半夜生病也是被告独自一人送去医院,一夜守候打点滴,原告坐牢期间,被告还多次去监狱探监,并给原告寄生活费、交电话费、送衣物,2010年4月15日原告刑满释放后,身无分文,又没有文化,被告不但不嫌不弃,而且对原告更加关心、体贴,后又怀上了第二个宝宝,被告为了家人能过上好日子,省吃俭用,到娘家借钱给原告买了汽车,支持原告在村里承包工作,虽有了钱之后,原告时常跟朋友出去吃喝玩乐,但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这么多年,被告知道原告的本质不坏,即使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也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有决心、信心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只要有空间和时间就能调和双方的矛盾,被告也愿意改变自己,被告肯定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0月17日在原老怀化市民政局登记结婚,1995年9月27日生育女孩滕**。原告以夫妻不和,没有感情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有决心、信心去挽救和感化原告,肯定法院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常口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小孩的身份信息;

2、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于1994年10月17日在原老怀化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

3、原、被告的陈述及审理笔录一份,证明本案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系自主婚姻,结婚已有22年之久,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尚可,婚后生育女儿滕某甲也已结婚怀孕。原、被告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传承中华美德,互敬互爱,同心同德,共建一个和谐、美满、幸福的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滕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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