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湖南华纬水电工程公**理委员会常德监管分局、中国银行**湖南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苏**、湖南华纬**木齐分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湖南**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湖南**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湖南**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