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原告怀化**民医院诉被告胡**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怀化**民医院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怀化**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36元,减半收取4568元,由原告怀化**民医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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