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郴苏检公诉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1月6日和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澳门**资公司”网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澳门盈丰项目”)对外宣称成立于1998年,是复利模式的投资项目,会员每投资2000元计一单,每单每日产生固定分红23元,会员累计领取固定分红5000元后停止分红;会员发展一个新单领取300元直推奖;持续发展新单,可以领取在固定分红为基础的几何倍增的红利。

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张丽丽的介绍下,加入“澳门盈丰项目”,并投入30000余元。随后,被告人李**利用“澳门盈丰项目”的网络交易平台,向罗某某、袁某某等人散发宣传资料,大力宣传该项目投资回报高、可以网上提现、发展会员可以拿推荐奖并能得到更高的返利,欺骗罗某某、袁某某等人投资加入“澳门盈丰项目”并积极发展会员。2015年3月,“澳门盈丰项目”网络交易平台关闭,罗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资金均无法取回。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还同时进行与澳门盈丰计酬方式相同的美国盈创项目。

截至2015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58人,金额达56750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2、证人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搜查笔录;4、辨认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李**提出被告人李*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澳门**资公司”网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澳门盈丰项目”)对外宣称成立于1998年,是复利模式的投资项目,会员每投资2000元计一单,每单每日产生固定分红23元,会员累计领取固定分红5000元后停止分红;会员发展一个新单领取300元直推奖;持续发展新单,可以领取在固定分红为基础的几何倍增的红利。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张丽丽的介绍下,加入“澳门盈丰项目”,并投入30000余元。随后,被告人李**利用“澳门盈丰项目”的网络交易平台,向罗某某、袁某某等人散发宣传资料,大力宣传该项目投资回报高、可以网上提现、发展会员可以得到推荐奖和更高的返利,引诱罗某某、袁某某、陈**、刘某某等人投资加入“澳门盈丰项目”并再积极发展会员。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提供会员注册账号和密码,收取、管理会员投资资金,并向会员发放红利、推荐奖、返利等。2015年3月,“澳门盈丰项目”网络交易平台关闭,罗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资金均无法取回。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还同时进行与“澳门盈丰项目”计酬方式相同的“美国盈创项目”,并积极发展会员。截至2015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参与“澳门盈丰项目”和“美国盈创项目”传销活动人员达58人,收取传销资金达567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11日在郴州市国庆北路茶仙坊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6、7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告诉他有一个赚钱的事情,后张丽*告诉他这个项目是“澳门**资公司”搞的,只要在投资2000元钱就可以每天返10多元钱,几个月就可以回本,投资后可以天天返钱,回本之后还会继续返。投的钱会在“澳门**资公司”的网站上形成虚拟货币,这些虚拟货币可以提现也可以转给其他人。他没有钱,李某某说可以帮他垫1000元钱投资,他出1000元钱就可以入单了。他当场从身上拿出1000元钱现金交给了张丽*,让她入一个单。后李某某告诉他这个盈丰投资就跟做业务一样,如果介绍别人来投资,就可以得到提成。过了2天左右,他告诉谷某某投资的事,李某某要他谷某某入单,放在他的名下,他转了500元钱虚拟货币给谷某某入单。

3、证人谷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9月份的一天,刘某某向他介绍一个叫做“澳门**资公司”的网站,如果在这个网站投2000元钱,每天有21元钱的分红,这21元钱是虚拟货币,65%可以提现,35%在网站里继续留存,只要你推荐一个人,每天会多出2元钱的见点奖(推荐奖),推荐了几个就有几代,上限是推荐9个人(如果推荐9个人以上的仍然按9个人的推荐算钱),推荐的人越多越好。刘某某已经在这个网站上投了2000元钱,是一个叫李某某的人推荐他去的。他要刘某某帮他垫钱入一个单,后刘某某就以他的名义在“澳门**资公司”的网站上入了一个单,把钱交给了李某某。之后,李某某经常打电话叫他推荐人在“澳门**资公司”入单,他介绍了邓**、何某某、何**进来。李某某告诉他推荐人所获得的虚拟货币按网站计算的利润转到她的账户上,她就会在“澳门**资公司”网站上的提现功能提现,他都是到李某某租用的办公司找李某某领推荐奖及虚拟货币返利,领了之后还叫他们这些推荐人在一个本子上签字。

4、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29日,谷某某介绍她认识了李某某,之后他们向她介绍了“澳门**公司”,称投资该公司利润高,2000元一个单,投资越多利润越高,介绍人来投资还有奖励每介绍一个奖励300元。她投了12000元入了6个单,她还介绍了王**、欧某某、张*某庚、周*进来入单。李某某都把推荐奖给了她,后来李某某还推荐了“赢创投资公司”和“美国A**理财公司”,她都投了钱进去。李某某推荐她投资的三家公司,每个公司都有一个网址和账户,“澳门**公司”的网址是。

5、证人欧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底的一天,何某某介绍她投资“澳门**公司”,并介绍了李*某给她认识,李*某向她详细的介绍了“澳门**公司”的投资方式,称该投资利润高,入会就可以分红,介绍人进来还有奖励。她投资了2万元钱,李*某帮她注册了10个账号,一个账号是2000元。李*某把账号给了她。她也介绍了4个人到李*某那里开户投资,李*某给了她每个人300元的奖金,合计1200元。李*某还推荐她投资了赢创公司,她投了2000元。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8月份的一天,罗*介绍她投资“澳门**公司”,之后她分两次一共投了8000元钱给李某某,2000元一个单(一个账户),李某某告诉她介绍人进来有奖励。她介绍了尹某某、张**、蒋某某、周某某甲、张某某丁、张某某戊、文某某、向*进来投资入单。

7、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欧某某推荐他投资入会“澳门**公司”,2015年9月6日、9月16日、10月29日,他共计交了340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给他注册了账号,并给了他9000元左右分红。

8、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7日,张某某戌推荐她投资入会“澳门**公司”,她投资的10000元交到李某某手上,李某某给他们注册了账号,分红也由李某某发放。2014年10月7日,李某某返现1100元给她。

9、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罗某某(又叫罗*)2014年10月推荐她投资入会“澳门**公司”,她于10月20日、11月7日分别给了李某某3700元和10000元,李某某给她注册了账号,分红也由李某某发放。11月21日,李某某给了她2660元分红,她推荐了黄*投资入会“澳门**公司”。

10、证人黄*的证言证明,邓某某推荐他投资入会“澳门**公司”,他于2014年12月交给李某某2000元,得到了200元返利。

11、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他投入了2000元到李某某名下,10月收回1000元。

1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侯**发展她加入澳门盈丰,她投资了8000元给李**,李**返利2500元给她。

1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罗某某发展他加入澳**丰,他投资了22600元给李**,李**返利3000元给他。

1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何**发展她加入澳门盈丰,她投资了2000元给李某某。

15、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欧**介绍他加入澳**丰,他投资了4000元给李**,李**返利700元给他,因”盈创”项目交给李**4000元。

16、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谷**介绍她加入澳门盈丰,她给了李某某4000元。

17、证人周某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张**介绍她加入澳门盈丰,她给了李**20000元;因”盈创”项目交给李**10000元。

18、证人谷某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谷**介绍他加入澳**丰,他给了李某某4000元;因”盈创”项目交给李某某2000元。

19、证人刘某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谷**介绍她加入澳门盈丰,她给了李某某4000元。

20、证人张某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张某某介绍他加入澳**丰,他给了李某某4000元。

2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底,何某某介绍他加入澳**丰,他给了李某某2000元。

22、证人黄某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李**乙介绍她加入澳门盈丰,她给了李**2000元;因”盈创”项目交给李**4000元。

23、证人李某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谷某某甲介绍她加入澳门盈丰,她给了李某某4000元;因”盈创”项目交给李某某47000元。

24、证人欧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罗*介绍她加入澳门盈丰,她给了李某某4000元。

25、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欧某某介绍她加入澳门盈丰,她给了李某某4000元;因”盈创”项目交给李某某2000元。

26、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李**介绍她加入澳门盈丰,她给了李**4000元,发展了张某某等14个下线;因”盈创”项目交给李**6000元。

27、证人廖某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罗某某介绍她加入澳门盈丰,她给了李某某2000元。

28、证人邓某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罗某某介绍他加入澳**丰,他给了李某某4000元。

29、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罗某某介绍他加入澳**丰,他给了李*某2000元。

30、证人肖某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王*介绍她加入澳门盈丰,她给了李某某2000元。

31、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罗某某介绍他加入澳**丰,他给了李某某2000元。

32、证人俞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罗某某介绍她加入澳门盈丰,她给了李某某14000元;因”盈创”项目交给李某某4000元。

3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俞某某介绍她加入澳门盈丰,她给了李某某4000元。

34、证人周某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俞某某介绍她加入澳门盈丰,她给了李某某2000元;因”盈创”项目交给李某某2000元。

35、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张某某介绍她加入澳门盈丰,她给了李某某20000元;因“盈创”项目交给李某某20000元。

36、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张某某介绍她加入澳门盈丰,她给了李某某4000元。

37、证人王某某丁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何某某介绍他加入澳**丰,他给了李某某28000元。

38、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王某某丁介绍她加入澳门盈丰,她给了李某某4000元。

39、证人张某某丁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张某某介绍她加入澳门盈丰,她给了李某某2000元。

40、证人帅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谢某某介绍她加入澳门盈丰,她给了李某某4000元。

41、证人章某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何某某丙介绍她加入澳门盈丰,她给了李某某16000元。

42、证人张某某戊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张某某介绍他加入澳**丰,他给了李某某2000元。

4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罗*介绍她加入澳门盈丰,她给了李某某60000元,获得返利15700元。

4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欧某某介绍她加入澳门盈丰,她给了李某某12000元,获得返利1350元。

45、证人张某某戌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侯**介绍她加入澳门盈丰,她给了李某某4000元,获得返利1400元、人头费600元。

46、证人张某某己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张某某介绍她加入澳门盈丰,她给了李某某4000元,获得人头费300元。

47、证人周*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何某某介绍她加入澳门盈丰,她给了李某某10000元,获得返利600元返利和人头费1200元。

48、证人黄某某戊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王*介绍她加入澳门盈丰,她给了李某某6000元,获得返利1200元。

49、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袁某某介绍他加入澳**丰,他给了李某某4000元,获得返利1200元。

50、证人张某某庚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何某某、李**介绍他加入澳**丰,他给了李**6000元,获得返利1800元。

5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罗*介绍他加入澳**丰,他给了李某某18000元。

5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29日下午,张**介绍他加入澳**丰,他给了张**4000元;7月2日,张**让其再投资10单(每单2000元),并将钱给李某某,7月2日至7月19日,他分多次交了64100元给李某某,收到返利48300元。

53、证人段某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他在李*某处投资了澳门盈丰项目10000元。

54、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一个熟人介绍他加入澳**丰,他给了李某某10000元。

55、证人李**丁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王老师发展她加入澳门盈丰,她投资了10000元给李**,李**返利3000元给她;因”盈创”项目交给李**10000元。

56、证人何某某丙的证言证明,张某某介绍她加入澳门盈丰,她给了李某某3900元。

57、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李**租房进行搜查,扣押笔记本三本,后又提取笔记本四本。

58、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辨认出张**是自己的上线。

59、澳门盈丰项目宣传资料证明,澳门盈丰项目的计酬方式为每日产生固定分红,发展一个下线可以一次性领取300元,并根据发展下线的数量获得以固定分红为基础的几何倍增的红利。最高层级13层,总计可得4782万元。

60、美国盈创项目宣传资料证明,美国盈创项目的计酬方式与澳门盈创项目基本一致。

61、澳门盈丰、美国盈创项目的账号、密码证明,该账号、密码均系被告人李某某提供。

62、收条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于2014年9月2日、10月27日、9月5日、10月27日收到周*盈丰入单款10000元、孙某某20600元、肖某某10000元、郭**2000元;袁某某于同年11月6日和11月3日分别收到陈某某盈丰入单款3700元、张**己3700元。

63、记录本5本证明,其中3本大记录本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澳门盈丰、美国盈创项目中发展的下线账号、数量,2本小本记录了返利情况。

64、工商登记查询说明证明,未在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数据库中查询到郴州**限公司、郴州澳门**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

6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6月,张**和罗**给她介绍了“澳门盈**限公司”,在互联网上进行投资。这家公司操作盈利为,在互联网上“澳门盈**限公司”的网站进行注册申请账号,以2000元为一个单(每2000元一个账号)向这个账号内报单,每天能分红21-25元钱,本金利润累积到5000元钱,如果没往下发展账号就不能分红了。2000元钱投的一个单就是2000分,拿到账号后就能往下发展客户。发展的客户就要拿现金向上家买分,上家拿到钱后就会帮下家申请账号,并将下家买的分划拨到账号内。还可以往下发展新人,第一次发展的人为第一代人,第一代人发展的人就是发展者的第二代,依此类推。这样上家可以拿到下九代人投资利润的百分之十,拿的这个钱是公司额外给的,并不是从下家中的利润拿,而且每发展一人就能获得推荐奖300元钱(也可以自己推荐自己,也就是自己往自己下面开多个账号,这样就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和推荐奖)。获得的利润就是以分数的形式存在账号内,一块钱一分,有的新人向下发展自己,手头没分,就可以拿发展人的钱向上家或者上家的上家买分。账号内的钱兑换成现金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发展下家,让下家拿钱到自己这买分。另一种方法就是直接从账号内提取,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因为她们开一个账号就会把银行卡绑定。但是提现只能提账号内的百分之六十五,留百分之三十五作为种子币,不能提出来,提现的话还要交百分之十的手续费,最小提现是500元钱,少于500元提不出。在这个项目上她以及她的下线发展的人都记录在两本绿色壳记录本上,上面记录了多少人就有多少人,他们名字下的账号就是投资的金额,一个账号对应2000元钱。记录在上面的人的钱都是她收的。她收的这些钱不是用于开账号就是去买分了。她还有一本返利的本子,上面有投资者的签名,这就是她收来了后来投资者的钱分配给前面的投资者了,因为他们都不会电脑,账号以及账号里面的返利都是她负责管理和兑现金。她自己发展的人有袁某某、罗*、陈**、陈**、刘某某。后来罗*发展了张*某、俞某某、邓某某、胡**、唐**、林某某、周某某丙、谢某某、陈**、欧**、李*某丙、曹**、欧某某、邓某某乙。罗*的下线张*某,发展的人有张*某戊、蒋某某、张*某甲、张*某丁、何**、何某某丙、周某某甲、文某某、尹某某、张*某己。罗*的下线邓某某发展了黄*,谢某某发展了帅某某,欧**发展了彭某某,李*某丙发展了刘**,欧某某发展了雷某某。张*某的下线张*某甲发展了刘某某甲、李*某乙、曾**、廖某某。张*某的下线何某某丙发展了章某某甲、马某某。刘某某发展了谷某某,谷某某发展了喻广花、黄**、邓**、雷**、王**、何某某、何**。王**发展了何**、王**。谷某某的下线何某某发展了王某某丁、欧某某、张*某庚、周*、王某某。王某某丁发展了肖某某乙、肖**、李**、黄**、邱**。欧某某发展了周某某、张*某戌、肖某某、杨某某。张*某戌发展了曹某某,杨某某发展了何**。

“澳门**资公司”这个项目就是靠往下面发展人来买上面投资者的分来回本盈利。她一共收了下线投资的钱大约30万元钱,其中在2014年8月以前是往上家张**他们那打,来买分开账号。之后她发展了比较多的下线后,这些钱就是用来买自己或者买她其他下线的分给新发展的人开账号,还有就是用来给她的下线返利。她的下线有62个人。按照她管理的下线账号上的利润,每隔10天到15天内给他们返利一次,返利的钱就是她收取新发展人的钱,每返一个人她都会登记在本子上,拿钱的时候还会要他们在本子上签字。如果在“澳门**资公司”这个项目网上提现的话要收手续费,而且她们发展的新人也是要到别人那去买分,她就收集这些钱去给她的下线兑现金,也是为了让她的下线发展更多的人进来。

她向别人宣传“澳门**资公司”的时候,首先告诉要发展的人这个项目是个实体公司,实力雄厚,投资越多回本越快,投资进去3个月就能回本,但是不保证3个月不出问题。投资基本的2000元就是不去发展人,5个月也能回本。而且网站有提现功能,并且发展人还有直推奖和下九代的利润提成。有直推奖和九代提成,下线会自觉的去发展人。她已经开了10个账号了,就会有一个报单中心,而且每报一单有40元钱的奖励,她的下线通过她这个报单中心到别人那买分开账号,她也能拿到40元钱的奖励。她没有在“澳门盈丰”提过现,分给投资“澳门盈丰”投资人的钱都是收起新发展来投资“澳门盈丰”人的钱。

66、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62年4月13日,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以理财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金额达567500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李**关于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系2015年8月11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并非主动投案,依法应认定被告人李*某不具有自首情节,故其辩护理由不成立,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李**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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