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湖**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张家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作出(2015)郴苏*初字第1815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原告湖南有**有限公司所有的湘L0QT01号车辆的交易、过户手续。二、冻结被告张家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张家港**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原告湖南有**有限公司所有的湘L0QT01号车辆的交易、过户手续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张家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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