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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湖南省**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4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的委托代理人王*、唐**,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吴*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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