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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方五子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和被告刘*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某诉称,婚前由于原、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因为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13年起,原告在与被告发生争吵之后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俩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判决双方共同生育的两个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被告婚前相识六年才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基础好;婚后,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在家抚养小孩,双方感情一直较好,原、被告分居并非感情不和所致;2014年下半年,因原告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双方感情不再如初。现原告要求离婚,给被告精神造成巨大损害,原告应当补偿被告70万医药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4年下半年,原、被告自行相识。之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2000年11月21日,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双方自愿在岳阳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2000年1月12日,双方共同生育了大儿子,取名刘*乙;××××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了小儿子,取名刘*丙。为维持家庭生计,双方经协商,由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在家抚养小孩直到2014年上半年。期间,两人虽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一直尚可。2014年下半年,原告将两个小孩带到娘家交由自己父母帮忙抚养后,去了君山打工,被告则在岳阳一个气站打工。2015年清明节期间,原、被告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夫妻之间产生隔阂,原告负气离开了被告。2015年10月21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诸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一定了解才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大部分时间,俩人夫妻感情一直尚可,并共同生育了两名子女,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被告猜疑原告以及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夫妻之间产生隔阂,但双方之间并无根本的矛盾和利害冲突。只要夫妻二人今后能够善加沟通,互相尊重,彼此包容,正确对待和处理彼此间的分歧和矛盾,两人是完全可以消除隔阂,恢复原有的夫妻感情。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同时,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尚年幼,正需要抚养和照顾,为了双方子女后代的健康成长,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曾*要求与被告刘*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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