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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犯强奸罪、盗窃罪等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公一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于2016年1月1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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