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某某因与上诉人湖南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长沙**民法院作出的(2014)天民未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未初字第73号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已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80元,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退还上诉人彭某某2440元,退还上诉人湖南保**有限公司244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