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聂某某诉被告西藏**限公司、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朱**、郭**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12月7日,原告聂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80元,减半收取130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聂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