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愿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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