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舒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舒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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