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6)湘1124民初264号原告刘*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周**、被告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在一起,2006年11月3日生育一儿子蒋**。为了小孩的入户和上学,原、被告与2010年4月26日在道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小孩出生之前,原、被告感情还好,由于被告家中有瘫痪在床的父亲,还有被告的妹妹和原、被告一起生活,小孩出生后,原告独自一人抚养小孩,生活上没有来源,家庭负担越来越大,2008年原告的重病,被告没有对原告进行好的照顾,结婚后,原告怀孕第二小孩也不幸胎死腹中,被告也没有对原告进行精心照料。因此,原、被告之间感情产生了破裂,2011年之后,原、被告分开打工开始分居,被告总是向原告要钱。2012年年初,原、被告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因被告要求原告进行补偿,原告没有答应,因此没有离成。现原、被告已经分居4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

原告刘*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和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26日在道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3,收条复印件,证明2015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父亲拿了12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蒋某某答辩称:一、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的,双方偶尔吵架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二,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没有刻意隐瞒被告父亲身体不好;2008年原告生病以及怀第二个小孩时,被告也照顾了原告,没有故意逃避;夫妻双方分居也是因为在不同的地方打工造成的,被告也经常去看望原告,2012年正月,原、被告去过民政局办理过离婚手续,是因为被告要求原告分割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和支付小孩子的抚养费,原告不同意才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三、如果原告执意要求离婚,被告要求依法分割5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1000元。

被告蒋*某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2、存单复印件,证明被告向原告父亲拿的存单,由于不知道密码,没有取出钱;3、转学申请表复印件,证明小孩蒋*甲于2016年已经转入广东省揭阳读书。

被告蒋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收条是真实的,是因为被告急着用钱,向原告父亲拿的存单。

原告刘*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2、3均无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本院均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证据及审理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之后同居生活在一起,2006年11月3日生育儿子蒋**。2010年4月26日到道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原、被告因家庭生活分开各自打工。2012年年初,原、被告曾到民政局协商离婚,因双方存在分歧没有离成,2015年12月,被告到原告外家向原告父亲索要存款,拿到了一张12500元的存款单。现在原、被告双方都在外地务工,每月工资2000元左右。小孩蒋**随父亲到广东上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之间经他人介绍相识,开始一段时间,夫妻双方的感情还可以,被告生活家庭条件不是很好,但是原告也没有嫌弃被告。之后由于原、被告生育小孩之后,家庭负担逐渐增大,夫妻之间矛盾逐渐增大,加上原告认为被告没有照顾好自己,原告对被告意见越来越大。加上双方未能沟通好,导致夫妻之间感情感情逐渐淡薄。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在被告愿意跟原告和好,只要原、被告之间能心平气和地相互沟通协商,消除部分误解,是能处理好夫妻之间的矛盾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