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黄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上诉人李**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系当事人依法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