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莞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同**司惠州分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同**司惠州分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64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汇鼎龙1040),同意为原告的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64万元为限,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担保人以人民币64万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同**司惠州分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4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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