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市蔡锷支行与吴**、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有限公司长沙市蔡*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吴**、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林**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吴**名下坐落于长沙**开发区**街道**大道**号康**郡**栋****号房产(产权证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市蔡锷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吴**、林**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吴**名下坐落于长沙**开发区**街道**大道**号康**郡**栋****号房产(产权证号:*********)。

申请人中国**市蔡锷支行应当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