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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郑杨*、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920元,由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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