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李**、侯**、侯**与被执行人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申请执行人曹*、李**、侯**、侯**据以申请执行的本院(2014)望民初字第00976号民事判决未判决被执行人王**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曹*、李**、侯**、侯**与被执行人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